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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香港教會制度三探之改革方向

大致上的方向是均衡參與、權力分散、公開透明。(自嘲一句,都幾阿媽係女人。)


首先,要改變等額選舉及信任票制度。除極權國家之外,還有甚麼地方會搞等額選舉,讓出選的人必然選上?以信任票當作真正的選舉,還會出現以下弊端。假如執事會人數為七人,找夠七人出選就會停止,符合最低要求就算,而不是盡力找出所有有志事奉的人,潛在的第八、九位參選人會被埋沒。
上一篇提過,堂會內牧者及執事會有甄選權,必然當選容易變成私相授授。若教會有一定規模,會章要規定參選人數,必須比當選人數多,形成有競爭、「有得揀」的選舉,讓會友享有真正的選舉權。此舉亦同時會推動候選執事,而非「坐定笠六」等當選。候選執事即使得到邀請,亦必須收集某一比例的會友提名,證明那些主觀條件「愛主愛人、有美好名聲、靈命長進」是真的受到大家認同,而非少數權力核心說了算。

上篇文章提過,根據部份教會的會章,會友大會的決議門檻,可低至整體會友的5%,當中還包括傳道人及執事。當然,明白到恆常出席崇拜,合資格投票的會友,可能真的只有整體教會人數三分之一甚至更低,也屬無可奈何。因此,教會為著議案順利通過,會有很多便利做法。
例如,敝堂在星期日有三堂崇拜,而會友大會設在午堂崇拜之後,可想而知,願意出席的人多數是午堂崇拜的會友。由於會友大會的出席人數長期偏低,曾經因為人數不足而流會,某一屆執事會就決定讓大家可以遞交授權書投票,結果,千二三人教會的會友「大」會不足二十人出席。
會友大會的原意,本來是想經過投票讓會友表達自己的意願,授權執事會執行,現實卻有點背道而馳,變成只著重通過議案,不阻礙教會營運為目標。令到議案即使在會友大會上獲得高票通過,實行時大家卻不賣帳,「會友大會不代表我。」例如,擴堂財務安排通過後,擴堂奉獻卻長期不達標,因為投票支持的人,可能只是整體教會人數三分一或更低,但議決是投射到所有會友之上。
建議若教會達一定規模,在執事會及會友大會之間,應該還需要一個層級,在執事會中沒有投票權,但有權列席會議及發言,可以由團契的導師或團長當然擔任,或由執事自己招募,以諮詢組織的模式運作,確保各級意見均可公平地進入執事會。這個做法,亦可以為教會培養執事的梯隊,讓人可以慢慢理解執事會的做事方法,學習如何管理教會,而非一蹴而就。

尤其香港大部份教會以分齡牧養,執事通常由較成熟的人擔任,以致有機會忽略了其他年齡的人。不是批評執事偏私,而是在現有制度下,執事的代表性的確存在問題,上面有一個不太透明的甄選制度,下面的民意基礎不夠廣泛,有需要想辦法解決,令到執事會的討論及議決,足夠公開及透明。

以上建議,只是區區一己之見,閉門造車,錯漏難免,只望拋磚引玉,共覓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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