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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三宗聯署代表了誰


雖然聖經說:「不要效法這個世界」,不過教會因應社會潮流風氣而回應時代,三五七時轉變一下做法卻是不爭的事實,例如近年教會內似乎又掀起了一股聯署的風氣。有部份聯署需要信徒主動提供個人資料登記核實,如明光社反對婚姻法修訂,而另一部份則像近日由香港浸信會聯會、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簡稱三宗)發表的《宣明婚姻立場,維護家庭價值》聯署聲明,是由教會的聯會或總會等上層組織的名義發表,整體代表宗派發言。


(由於暫無法索取到三宗的總會或聯會會章,以下內容只能根據個人教會經驗出發,若有錯謬,三宗信徒不吝指正。)

截自中國基督教播道會總會網頁
最後決定的方向是:每一個會友對神家的事工有同樣的責任,因此組成一個以會友為最高權柄的教會體制,不論教會信徒的人數有多少,他們都有自由去同心決定教會的事工。

截自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網頁
http://www.cmacuhk.org.hk/version4/html/intro/history_1.shtml

至於聯繫各堂事工的宣道會香港區聯會,於一九五八年成立,負責統籌、聯絡與協調各會員堂。一九六八年,西差會為了使區聯會有更全面運作的能力,並加速宣道會本地化,乃建議區聯會向政府申請註冊成為有限公司,將一切物業轉移到區聯會名下。自此以後,西差會在香港的角色亦由主導性漸轉為輔助性了。

截自香港浸信會聯會信仰與體制(p.19)

4.2.1. 在香港同一地區 ,同一信仰的眾浸信教會推舉代表組成香港浸信會聯會(以下簡稱「浸聯會」),以實踐在主裏合一、聯合本港及普世事工 。香港浸信會聯會成立目標為聯繫香港各浸信教會 ,宣揚福音及促進基督教之信仰 ,促進及協助各浸信教會及其會友獲致當有之權益 。

4.2.2. 「聯會」不是總會,其職員是眾教會的僕人 。

4.2.3. 凡在香港而符合浸聯會所提條件之浸信教會 ,可以書面向浸聯會申請為成員教會 。成員教會得按會章派出會友代表為浸聯會理事會成員 ,出席浸聯會各行政會議 。成員教會有義務支持浸聯會的事工 。成員教會是不受浸聯會的議決案所限制或約束的。教會的權力在於她自己 。


一般而言,基督教教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友大會,而是不是總會或聯會,總會或聯會多數擔任行政角色,處理財務、分配資源、執行紀律等,並沒有實質權力去管轄各堂會,一些重大決定必須交由執事會或類似機關審議,後交會友大會投票表決。雖然,會友大會甚少推翻由教牧及執事會推出的方案,但權力架構的確如此設計。

很好奇,三宗的聯會及總會有否取得會友大會授權,代表轄下信徒發出聯署聲明呢?當中有沒有明文規章,正確地授權聯會或總會,或委任任何人仕,可在特定的情況,未經會友大會確認下,代表信徒全體。

尤其根據浸聯會的《信仰與體制》,聯會及屬會之間甚至沒有任何從屬關係,純粹自願及義務性質,聯會議決亦無約束力。即是三宗聯署聲明內,至少浸聯會那一部份,僅能代表聯會內開會通過的成員,並無公信力可言,不能代表八萬會友。

雖然明白,以教會今日的光景,即使遞交會友大會表決,聯署聲明仍極有可能完封不動、隻字不改地高票通過。但三宗假如未經任何咨詢或授權,即作出公開聯署聲明,有違程序公義,同時有越權的嫌疑。若然聯會或總會可以隨意繞過正式授權,自我任命,變相成為教會最高權力機構,是相當為危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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