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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性文化學會,能不能有點水準?

帶點意外地,又一次參加了性文化協會舉辦的講座,雖然未必完全認同他們的觀點,但盡可能地把握機會聽取他們的說法,避免不公平地批評他們。


內容大致是老生常談,也是反同運、反多元婚姻的老調,在此不贅。有時發覺,在信仰立場上,我與明光社團伙可能相距不遠,可是卻極其不滿他們的表達手法。

好幾次明光社陣營的活動,給我一個很深刻的印象,是他們往往以一種嘩眾取寵、誇張失實的方式去宣傳反同的意識形態,甚至語帶恐嚇,如果信徒此時此刻不站出來反同運,世界的道德就要淪亡,日後我們的下一代就要淪為性奴,籍以控制信徒。

與此同時,在教會內信徒不關心社會幾是常態,對社會上的同運發展幾乎毫無認識,接收明光社團伙單方面的灌輸,事後亦不會主動翻查資料,去核證是否屬實,無法從多方面去理解。

例如在講座上講者引用近日一樁新聞:標題為「瑞士倡亂倫合法化」。

講者只是輕輕一句:「第日瑞士亂倫就會合法,你想唔想像得到?」在教會以訛傳訛,日後就會變成「瑞士亂倫合法化,阿哥可以娶阿妹,細佬同阿媽結婚」。當我翻查報導,卻發現連內文也有寫「此草案除綠黨以外,其他政黨都表明反對。」那個綠黨佔國會議席多少個巴仙?提案有多少國民支持?通通不提!

根據維基的資料,在2011年選舉,瑞士綠黨取得8.4%選票。

然而當我繼續追查下去,卻發現這段「新聞」,原來是已是三年前的舊聞!

Dailymail的報道是「Politicians of both the left and right are outraged at the suggested change」。

無論左右翼政客對提出的修訂均表示憤慨。

再查維基的資料。
Article 213 of the Swiss Penal Code prohibits incest. Intercourse among siblings or other persons related by blood in direct line is punishable by up to three years imprisonment. The federal government proposed to abolish this prohibition in 2010, arguing that in the few cases where persons were convicted of incest (three since 1984), other sexual crimes such as child sexual abuse were also committed.

值得注意的是,瑞士當局將亂倫非刑事化的理據是,過去三十年入罪的亂倫個案很少,僅有三宗,而同時與兒童性罪行有關,認為現有法律之下其他關於性暴力及兒童色情的條例,應足以保障市民,而不是明光社陣營所說與性開放、多元婚姻有關。

再查瑞士法例,法例今天依舊未改。

Article 213 of the Swiss Penal Code
Any person who has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blood relative in direct line or with a brother or sister, or a half-brother or half-sister is liable to a custodial sentence not exceeding three years or to a monetary penalty.

香港的報導明顯是報紙嘩眾取寵、標題黨式的手法,「瑞士國會正考慮廢除亂倫罪」,令人覺得瑞士人喜歡亂倫,支持合法化,但實際上提案從來沒有通過。講者連最基本的資料搜集也沒有做足,誇誇其談,反而加深了瑞士人喜歡亂倫的成見。假如換個角度:「嘩,瑞士竟然有人夠膽提亂倫合法化,但係成個國家都反對。」瑞士則搖身一變,成為捍衛傳統道德的國家。

面對種種罪行,諸如牧師在超級市場高賣,教徒間非禮強姦的性罪行,教會高層虧空公款自肥等等,基督徒只會一味地說:「係人都有罪,係人都會犯錯,我地唔可以論斷別人,只有上帝可以定罪,上帝都未出手審判,幾時輪到你掉石頭。」教徒何曾對同性戀者/同運人士這樣說?面對同性戀的問題,耶穌愛人如己、愛仇敵的教訓好像會突然失效,非鬥個你死我活不可。

4 則留言:

  1. 唉!狗口豈能長象牙?
    難道我們能要求一班烏合之眾發揮什麼水準嗎?
    偏偏,這兒就有人愛照搬,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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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性文化學會,連最基本的資料搜集都沒有做,非常驚訝無言。做人支持或反對一件事,事前豈不是要理解清楚?不問是非,只問立場,豈是基督教徒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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