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教會的紀律手冊中,會定明與未信的人拍拖或結婚的的處理方法,主要是禁止他們擔任帶領性或崗位性事奉,嚴重更會禁止領聖餐,要求他們「認罪悔改」,以免立壞見證。
當中指出「與未信者結婚,不是神所喜歡的」、「信徒仍不肯承認與非信徒結婚是不應該的,要停止其參與擘餅紀念立聚會」。換言之,該教會認為信與不信的婚姻,不單是不適宜不鼓勵,更可能是犯罪!所以要停聖餐及用紀律糾正。
假如未信者的伴侶,因結婚而受到本身的教會處罰,婚禮又遭到教會同工杯葛,大家覺得那位未信者,會不會因此願意參與教會生活,感受到上帝的愛,從而相信福音呢?還是一如沈旭暉一樣,覺得班「茂利」多管閑事,更加討厭教會。那一個結果機會大一些?
同時倒想問,假如與未信者拍拖結婚需要認罪,但怎樣的表現才談得上悔改呢?分手離婚嗎?還是要一直等到他的配偶信主呢?若然「認罪」了,教會豈不是要逼信徒承認自己的婚姻是錯誤,是低人一等,是上帝不喜悅的嗎?教會同時認為婚姻是一生一世,那麼教會是在宣告他們一生一世都不再蒙神喜悅嗎?要求停事奉的話,當事人若認為自己無錯,教會要永久地禁止事奉,直至對方「悔改」嗎?假如另一半最後信主,而又堅持當初信與不信結婚沒有錯的話,辯稱這就是上帝的計劃,令到他可以在配偶帶領下信主,教會可以繼續執行紀律,禁止他們事奉及領聖餐嗎?
教會認為一個人若有不信的配偶,會很容易影響他的信仰及靈命,有失見證,所以不贊成信與不信的婚姻,甚至禁止他們事奉及領聖餐。然而,婚後其中一方才信主,一樣會面對人生觀、價值觀和信仰的衝突,一樣「很容易叫我們在信仰中跌倒」,一樣是「不能同心,焉能同行」。若以此為據,理應一視同仁,信徒配偶未信主,無論任何的情況下,均不得擔任帶領性事奉或領聖餐。
教會在撰寫紀律手冊或實際執行紀律時,有沒有想過這些處境?
至於,甚麼是帶領性事奉呢?以前問過教會的長執,人言人殊,有人從較窄的角度出發,認為只是不可以擔任導師或執事,因為這些崗位對其他信徒的影響力較大,以免「生命影響生命」;有人認為教導的崗位也不能,例如帶查經及教主日學,以免混入錯誤教導;有人更認為凡要拋頭露面的都不可以,包括詩班、司琴、崇拜主席等,避免「絆倒軟弱的人」。
引用舊約?先問問他們到底日常會遵守多少節蕭約經文。
回覆刪除問我?老寅答:只守十誡。
利未記?我也只守「愛人如己」一條,
其餘一切與我無關。
「本港某教會」的人根本不是吃飯的人。
如果有人堅持引用舊約,我就考慮強姦其女,
付錢給他,然後著他好好遵守申命記廿二: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