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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0日 星期一

信與不信第七千三百六十三回之教會準則難題


因為沈旭暉的訪問,在信徒群體引起的一波信與不信的討論,令我聯想起一些事情:教會在許多事上都為信徒定立行為準則,如果能夠達成這一套標準,就是好基督徒,相反則否。看來很有道理,但這些準則經常前後不一,實在是難以遵行。

假如沈太教會因信與不信的問題,而杯葛婚禮,因為在教會及信徒的心目中,參與代表認同,不認同這種價值觀的話,所以就要反對參與。不單止信與不信,其餘未婚懷孕、婚前性行為、婚外情、同居、離婚再娶/嫁等等問題,不少教會有明文規定,不能以教會名義參與或提供幫忙,不能出詩班借詩袍,不可以出租場地,晚上飲宴牧者可能要避席。甚至我有見過教會阻撓一對未婚懷孕的信徒擺酒,因為不值得高興,反而覺得是羞辱了主的名。
而且,普遍在教會中,男女之間又有好大分別,信男配不信女是頗為教會接受甚至歡迎,受到中國傳統出嫁從夫的觀念影響,覺得女方最終都會信主,變成教會的自然增長,至少覺得女方很少會強烈反對,令信男離開教會。但,不信男配信女要面對的壓力相對大很多,教會內總覺教外人道德淪亡,會拐走女信徒,千方百計阻止他們發展,三五七時去「關心」他們,看看有沒有「跩跩」(發生關係)。結果出現自我預言應驗,情侶抵受不到這種壓力及閑言閑語,一走了之離開教會,又再加深教會「信與不信沒有好下場」的成見。
假如教會認為參與等於認同,所以要杯葛信與不信的婚姻,有人邀請做伴娘也要拒絕的話,那麼,為避免認同不良的價值觀,不信與不信的婚姻,教會豈不是更加要杯葛?因為以現今社會的風氣,相信很多人也沒有將初夜留到洞房花燭夜,教會若反對婚前性行為的話,是否去參加任何婚禮前,都要新娘提交處女證明,證明他們白璧無瑕,才能決定讓信徒參與不參與?要反對及杯葛所有不合教會體統的婚事?是否所有信徒都不能做非信徒朋友的伴郎伴娘?對方奉子成婚的話,是否連人情都要省回,因為參與代表認同?
這些標準及行為準則,通常只適用於非常狹窄的範圍,處境稍微改變就不適用,又要設立另一套準則,有沒有發現這種做法與當年法利賽人很接近。而實際的環境,複雜程度遠遠超過簡單一句口號「參與等於認同」可以應付,當中可以有很多不同表現,夾硬要劃一甚至動用群眾壓力,反而將更緊要的「愛人如己」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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