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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3日 星期三

衰十一


很多基督徒曾經「衰十一」,沒有獻上人工的十分之一,所以十一奉獻,是教會崇拜講道的經典題目,歷久不衰。教會講十一奉獻,基本上有一個套路,先列出舊約所有關於十一奉獻的經文及背景,然後強調新約雖然沒有明顯提過十一奉獻,但耶穌來不是廢除律法,乃是成全,新約只會提高舊約的要求而非降低,當中精神乃是全人獻上當作活祭,明示暗示信徒只做十一奉獻是「賺左」,還可以留十九給自己。


好,大家就看看聖經怎樣說。(頭盔,非嚴謹釋經)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人若要贖這十分之一的甚麼物、就要加上五分之一。凡牛群羊群中、一切從杖下經過的、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不可問是好是壞、也不可更換、若定要更換、所更換的與本來的牲畜都要成為聖、不可贖回。這就是耶和華在西乃山為以色列人所吩咐摩西的命令。」(利 27:30-34)

相當有興趣知道,假如現在還有信徒務農打漁為生,當奉獻袋傳到面前時,放兩個蕃薯、半條鯇魚入去,教會會否接納實物奉獻。當我們強調舊約律法今天依然適用的時候,有沒有仔細看看經文講甚麼?當時納土產牛羊作的十分之一,完全沒有提到可以捐錢。以當時背景而言,以色列人是否有金錢制度亦成疑問。

十一奉獻非以色列人獨創,近東一帶亦有流行,是由摩西將十一奉獻納入律法之中。當時有一個特別的時代背景,在十二支派中,利末人沒有分到土地,神將以色列出產的十分之一,賜給他們,作為他們維持會幕(以及日後聖殿)的酬勞。

「凡以色列中出產的十分之一,我已賜給利未的子孫為業;因他們所辦的是會幕的事,所以賜給他們為酬他們的勞」(民18:21)

「因為以色列人中出產的十分之一,就是獻給耶和華為舉祭的,我已賜給利未人為業。所以我對他們說:在以色列人中不可有產業。」(民18:24)

而當中帶有的條件是,利未人不可有自己的土地及產業,只能接受餘下支派供應,有餘的產物是屬於會幕(以及日後的聖殿)分別為聖,而非利未人的私產。以致到後來尼希米重建聖殿時,由於以色列人沒有盡上十一奉獻之責,不少利未人需要耕田謀生。

「我見利未人所當得的分、無人供給他們、甚至供職的利未人、與歌唱的、俱各奔回自己的田地去了。」(尼希米記13:10)

不過這個記載有點奇怪,利未人本身應該沒有土地,恐怕是被擄後律法廢弛有關,於此未能詳考,望有識者提供資料。

所以在十一奉獻的條例上,不單只是對奉獻者有要求,對收奉獻的人亦有嚴格要求,規定他們不置恆產,只能接受捐獻為生。若果舊約對以色列人的要求,適用在今天的信徒上,並以新約提高了舊約要求為原則的話,據此道理,舊約對利未人和祭司的要求,該同樣適用在今天的傳道人身上。那麼,教會是否應該禁止牧者和傳道人(甚至幹事同工)買樓或擁有任何類型的資產,以符合利未支派不能擁有產業的規定,他們只能住教會提供的宿舍,甚至直接住在教會之中(祭司住在會幕/聖殿之中),由教會提供零用費,或者所有駛費實報實銷呢。開棟篤笑、寫書、上電視台若有任何收入或車馬費,會否違反了利未人不准私下營生的條例?(反而天主教修會轄下的修士及修女,須發神貧願,不得擁有私人財產,某程度承繼了舊約的精神。)

聲稱十一奉獻是信徒的責任,不容推卸,而其他經文有寫,特別是針對事奉者的要求,卻不見得同樣處理,在釋經上似乎有取巧之嫌。

本文不是反對十一奉獻,亦並非尋章摘句無是生非,而是想指出教會講十一奉獻,實際上經過很多重的詮釋,才有今時今日的解釋及應用,無論與舊約的律例,還是新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例如申命記14:22「你要把你撒種所產的,就是你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分」,舊約要求只是每年一次獻上十分之一,亦非今日的習慣每星期傳奉獻袋。不同宗派的要求亦有相當大差別,譬如,有人認為只要有金錢收入,就當納十分之一,包括利是、零用錢、綜緩、失業救濟金、買賣股票或物業的收益。亦有人認為十一奉獻必須交給自己聚會的教會,要支持其他基督教機構,請在十一之外,教會擴堂也不能在十一奉獻扣,要額外捐獻。(這一點我倒不知有甚麼根據)

上次提到,過份強調十一奉獻,實際上對窮人不利,使能力有限的信徒在信仰上承擔不必要的壓力,亦無法鼓勵有能力的信徒付出更多。與此同時,教會沒有實際權力強逼信徒奉獻,大抵而言,仍然依賴信仰情操感召,不停強調十一是信徒責任,效用成疑。既然現時十一奉獻的做法已經是詮釋結果,教會可以尋找不同的解釋方法,避免排擠窮人,對於能力未達的信徒,鼓勵他們以不同途徑或非金錢奉獻,似乎更符合教會一貫的教導:不死守字面意思,而是截取當中精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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