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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0日 星期一

與基督徒講法律,他們卻談道德


本來不想再糾纏下去,一來,我不是法律專家,二來,我覺得個問題幾白下,不應該要再解釋。

先從德國亂倫非刑事化講起,經過追踪調查過後,我再重申一次,這是假新聞,這是假新聞,這是假新聞,德國到今亂倫法例依舊未改,血親亂倫在德國會被起訴,繼而坐監。但,我發現,當我將德國論理委員會對亂倫非刑事化的理據寫出來之後,不少人誤以為我支持亂倫非刑事化,以為我認同母子可以上床,兄妹可以結婚,以為我替他們辯護。

理解一件事,不代表我支持,即使我支持,也有分被動支持與積極支持,被動支持是我容許發生並不阻止,而積極支持是要用各種方法促成其事。而我察覺基督徒,特別講到性倫理時,會將所有東西炒埋一碟。只要你顯露出一點理解,甚至一點點同情,即當你是積極支持,甚至會親身參與。你寫德國亂倫非刑事化的理據,即係你想搞個妹啦!這個功勞當然歸功於明光社陣營,長年宣傳滑坡理論,認為任何微少改變,足成為滾雪球效應。這一宗「德國亂倫非刑事化」,明明是異性戀者的傑作,問題卻又歸在同運身上,認為是鼓吹同性婚姻後,必然會再進一步推動亂倫合法化、孌童化法、人獸交合法化、多人婚姻合法化。(好多人講過多人婚姻並非新事,在過往長久歷史中是合法的,反而去到近一百年左右才定為非法。)

惟有稍稍解釋一下甚麼叫非刑事化(除罪化),甚麼叫合法化。一件事,非刑事化,不等於合化;一件事合化,亦不完等同非刑事化。最簡單的例子,誹謗在香港是非刑事化,即是說,你誹謗別人,對方不能夠報警要求警方上門拉人,繼而告上法庭,將你打入監牢。但誹謗卻不是合法的,不能隨意誹謗別人,一樣可以告上法庭,循民事起訴,由法官判決賠償,或要求登報道歉等等。調轉,賭波在香港是合法,但又不是所有賭波活動非刑事化,只有馬會才可以正式開賭,其他人賭外圍依舊是犯法。更複雜的例子,莫過於香港關於賣淫的法例。賣淫在本港並不違法,但卻有很多不同法例規管,諸如「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經營賣淫場所」。關於非刑事化及合法化,很多時不是可以一刀切的概念。

理解不等於支持,本來不難明白,正如我理解葉劉淑儀為何要出選特首,不代表我會支持她,我依然會照她過往的表現及競選承諾,看看她是否一個值得支持的侯選人。(我知,我無票)

但問題一涉及性倫理,在教會長期非黑即白的教導下,基督徒即時「上頭」失去本來已不多的理性,我說我理解為甚麼有部份男人有大好家庭,依然出去滾,只要係夠膽係教會講出口,必遭圍攻。理解等於支持,支持等於自己會做,你理解一個男人為甚麼去滾,即等於你會出去滾! 當問題一涉及性倫理,大家便要歸邊,不是我的朋友,便是我的敵人,由於我站在神那邊,你更加是神的敵人。

至於道德及法律的關係,實在過於複雜,恕我真的無能力逐一解釋。只能很概括地說現代的法理觀念,法律有一部份是源於道德,但法律卻不保障所有道德,法律不必為道德服務,法律和道德有很多時候並不相干。我認為某事應該非刑事化,不必等同我必須認為其事合乎道德。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由於基督徒受到舊約律法的觀念影響,舊約的律法,很多時是道德法,所以子女忤逆父母是死刑,女子出嫁時不是處女亦是死刑。所以一去到現代法律不保障道德時,即起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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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1. 係咁上下, 十居其九呢啲自稱基督徒都係衰唔起, 所以點都要嬴, 就算扭曲原來問題又好, 打橫黎又好, 尤其係華人, 死不認錯, 完全唔覺得自己係嬴咗場交輸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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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寫兩篇文講德國亂倫合法化係假新聞,結果比人話我支持亂倫,goodest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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