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低聲道編輯之邀,叫我回應下黃國維院長關於婚前性行為的睇法。
在教會討論這問題常常有個誤解,將婚前性行為等同濫交,因為教內一向將婚前性行為視為聖經中的淫亂,然後又將一般語意上的淫亂套回婚前性行為上。
因為有婚前性行為而對伴侶忠誠的為數不少,我身邊就有幾對朋友,經過長期同居後正式註冊結婚,當中甚至有基督徒。球王美斯與女朋友安東莉娜誕下兩名子女後,當時仍未註冊結婚。而球玉C朗拿度與其女友喬治娜,即使生下兩名子女,至今還未結婚。
婚前性行為與關係混亂不一定相同,但教會往往有意無意明示暗示犯禁的人--主要是弟兄--會始亂終棄。連黃國維院長也似乎在暗示:「反映人其實在發生性關係後,心底裏都渴望與對方有著長久而專一的關係。」但我剛剛舉出的例子,他們的關係本來是長久而專一。
總會有人反駁,世事未必如人所願,若最後分手收場如何?如果以此為理據的話,教會何止要反對婚前性行為,同樣要禁戒婚後性行為。因為以香港今時今日的離婚率之高(接近50%),誰能擔保今天和你結婚洞房的人,會一定是你最後的終身伴侶,如若再婚,之前的關係算不算婚前性行為,算不算淫亂?如果以教會一貫的立場,除喪偶外,一世人多於一個性伴侶即屬淫亂,為避免淫亂的事,也該禁止婚後性行為。
因為「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萬用金句,不接受反駁)
設想,有信徒犯了禁,卻依舊忠於對方,並在可預期的將來打算結婚,會否無事無幹去跟牧者說,然後接受教會紀律?所以教會收到的救助個案,多數是問題個案,亦即是我經常掛在口邊的「婚前性行為」三部曲:「有咗、落仔、比人飛。」
教會內流傳的故事,姊妹多數以這種悲慘遭遇告終,而弟兄呢?好像「𡁻完鬆」一樣,從此消息在視線外。教會能否舉出一兩個例子,弟兄春風一度後,醒來看見鏡上有用唇膏寫成的「Welcome to Aids Club」,或者日後感染其他性病最終不能人道,以示警惕。
總結,教會現時的論述,無法處理專一而又有婚前性的伴侶,惟有誣蔑他們為淫亂、亂搞關係、放蕩、多個性伴侶、一夜情、傳染性病,一大堆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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