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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教會講到悶:婚前性行為

一般而言我是不會參與教會談及戀愛婚姻之類的講座,因為老生常談到一個地步,幾乎連我也可以講出八成內容,不過在神推鬼使的情況下,又一次出席了團契的專題講座,令我有時光倒流的感覺,因為內容實跟以往在青少年團契中聽過的內容沒有大分別,在google下一點功夫也可以大量相關的文章,在此不重覆。到信仰及人生有一定閱歷的時候,嘗試反思下,會發現某些教會流傳的觀念未必如以往般理所當然。

聖經中有沒有明顯的經文去反對婚前性行為呢,答案可以是有,也可以是沒有。只要你有心,一樣可以找到同樣多的經文,認為聖經是支持盲婚啞嫁。聖經難以鉅細無遺地為每一個人定立一套生活的細節準則,只能依賴一些大原則。將大原則在生活實踐時,往往便出現問題,不是流於過份空泛,「凡事都可行但不一定有益處」,便是過份細緻,在不發生關係的前題下,有一大綑的守則要遵守,例如不可以單獨上對方家中,不可以去辟靜的公園談心,去旅行二人不可以同房,在約會時說話的內容,雙手擺放的位置,接吻的守則等等。

如果有細心留意,這是一種變種的律法主義,與當年猶太人為了不干犯安息日,而發展出床層架疊的條例,相距不遠。到最後,很容易發展出一些非常不人性的要求,例如,當導師發現信徒兩情相悅越走越近,要求相方不見面不聯絡一段時間(三個月至半年不等),假如上帝仍然保守他們的關係,愛意沒有減退,便是上帝所認定的。當兩人的係越親密時,便應該減少單獨一起的機會,以免越軌。

問題是,假如有人能夠遵守所有的規則,是不是就等於他們相愛呢。不過早發生關係,背後的終極目的究竟是甚麼,教會幾乎沒有提過,長年屢月地家長式教導大家,「總之唔得啦」、「我講你就要聽啦」。

我不敢質疑講者所講例子的真實性,不過一段關係去到要約見輔導尋求協助,很大機會已出現問題,講員所收集的例子,本身已經是一種篩選的過程。這種逸事式的見證,隨時可以找出相反例子去反駁,我身邊同樣有神所結合的基督徒離婚收場,一樣有同居的人幸福快樂地生活下去。

除非香港的教會舉行一次大型的統計調查,否則很難掌握到真相,基督徒的離婚數字有多少?基督徒未婚發生關係、未婚懷孕的比率如何,與其他人的對比有甚麼分別?如果沒有實質的數據支持,只會流於各話各說。

其次,提及的例子性別角色定型非常強烈:受傷害,未婚懷孕,墮胎,被拋棄,悽悽慘慘的都是女性(暫不論為甚麼未婚做愛在教會的概念中幾乎等同未婚懷孕)。結果,責任不知不覺落在女性身上,如果不懂得拒絕的話,就必須承擔巨大的後果,男性的角色幾乎缺席。當時我很好奇想問一個問題,講員有沒有遇過任何個案,是 男方在做了之後,非常後悔,需要見輔導。況且,假如未婚懷孕到最後要提早結婚,男方亦大可能毀掉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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