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讀過不少教會內講戀愛的書,發現一很有趣的現象,這類書起碼有一半是講不要發生婚前性行為,而另一半講婚姻。講婚姻的內容中,又有超過一半以上,是講「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信徒務必要找一個同信仰的人做伴侶。餘下的內容,大概會有一章講單身生活,叫你在時間與金錢上投入教會,務求搾乾搾盡單身人士,因為婚後是柴米油鹽買車買樓,又要討伴侶歡喜。有時候還會專開一章反對同性戀,意味即使信徒找不到異性伴侶的話,也不是搞同性戀愛上同性。
很少很少真的會講到,一個人如何選擇戀愛對象,在戀愛的關係中應該如何相處。當中的邏輯是,你先要找到那個上帝安排給你的人,然後才跟對方談戀愛,然後衍生各種各樣神奇的求引證,希望在一眼看到對方後,即獲得上帝的啟示。
惟一的新意,是作者哈理斯將不要發生婚前性行為的界線,索性定在約會之前,而不是定在教會老調如不要單獨共處一室,不要單獨去旅行,不要有過份親密的行為等等。換言之,你在結婚之前,不應對異性產生任何聯想,或友誼以外的交流,一旦決定約會/拍拖,便要確定對方是你日後的終身伴侶。書中甚至建議,你約對方出來前,要得到對方父母的同意、徵詢輔導以及朋友的意見,通通開綠燈才可以繼續。
正如魯迅的名句:「一見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體,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雜交,立刻想到私生子。」
這樣的教導,怎會不禍延後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