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主一段時間後發覺,聖經中所講的罪,與華人文化中所講的罪,恐怕是不同概念的東西。例如教會傳統所講的七宗罪:傲慢、嫉妒、憤怒、懶惰、貪婪、暴食及色慾,中國文化中,很少會當成為罪,頂多視之為個人道德上的缺失。
華人文化中的罪,包含以下三者,缺一不可。
一、犯法的行動
二、被捕
三、審問後定讞
所以當你看古裝片,常常有此橋段,官老爺在高堂上驚堂木一拍:「大膽刁民,如今證據確鑿,豈容抵賴,還不速速認罪,免受皮肉之苦。」
一個人犯法後被逮捕,若未經過審理,仍可以稱為「待罪之身」,有罪與否,是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才可決定。所以在國人心目中,犯法後未被緝捕歸案的話,還未算有罪,稱為逍遙法外、亡命之徒。國人所講的罪,實際上單指被審理過的罪行(Crime)。
而聖經中的罪(Sin),卻是指亞當夏娃吃了分別善惡樹之後,偏離了上帝創造原意的一種狀態。罪(Sin)不止包括實則犯法的行為,以新約的講法,更加關乎想法與動機,不止做錯了甚麼,知善而不行也算為罪,含意上罪(Sin)比罪行(Crime)濶出很多。
在香港更加會常聽見,當有指出別人的錯誤或過失,對方回敬一句:「犯法呀!」也就在表示自己的過錯,並未嚴重到犯下罪行(Crime)的意思。
沒有做到最好最完滿最貼近上帝的心意,即等同「犯罪」,很多人難以接受這種說法,以致不少人在傳福音時,一講到世人都犯了罪,你是個罪人,對方反射式回應,「何罪之有!?」。
世人都犯了罪,套用中國的講法恐怕是「人非聖賢,誰能無過」;而下半句「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也相當於聖經的「認罪悔改」。
而Sin/Crime不分的情況下,衍生出很多怪現象,其一是不少人在犯法被捕,等候上庭其間,怱怱信主,甚至極速洗禮,以示誠心悔改。以為相信耶穌,罪得赦免,連同現實上法庭的罪亦可減輕,「打狗看主人」,連上帝亦願赦免,法官算老幾。卻很少會有人走去皈依我佛,持齋守誡。
其二,特別在教會領袖失腳,被告上法庭,甚至被法官、陪審團定為有罪,總有人會辯護說:「只有上帝能定罪」、「上帝已經赦免某某,大家不能丟石頭」。實際是將宗教上的罪(Sin),錯誤套用在法律上的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se),混淆視聽。雖然法官判了有罪(Crime),但耶穌已經赦免了我罪(Sin),所以算為無罪(Crime)。
如何處理這個「罪」的翻譯問題呢,當然我不是翻譯專家,亦不懂原文,以下兩篇文章各有討論,《從「我是罪人」談聖經的中文翻譯 (一) 》、《重論中文聖經中「罪」字的翻譯問題》,均傾向將Sin譯成「過」、「錯失」。但相信改動太大,難以被教會接受。但如果從中國文化入手,或可提供少少出路。
在中國文化當中,一些特別用途的字,往往有特殊的寫法,以茲分別。例如道教的術語中「一炁化三精」,將「氣」字寫成古字「炁」,以致大家讀到「炁」時,便會知是講道教。在殯儀業中,亦會將「天」字寫成異體字「靝」。罪字也似乎可以以同一道理,改成異體字將不同意思來分別出。
罪的本寫原來是「辠」。
說文:犯法也。從辛從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
辠是個會意字,由「辛」及「自」兩個部份構成,古代自字是鼻的象形字(註一)。而辛字,有學者指是刑具(註二)。除了說文的解法,也似乎有劓刑(一種割鼻的刑罰),或面對刑罰的意思。
在秦始皇嬴政當政的時候,認為自己統一全國,「功過三皇,德兼五帝」,將自己的名號改為皇帝,皇字成為統治者的專用字,連同字型相似的辠亦要改成「罪」。
能不能復古一下,將聖經中的Sin,寫成「辠」,其餘罪行/過犯等,譯成「罪」,以示兩者有別呢。
註一:關於「自」字的解說
註二:關於「辛」字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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