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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我未結婚我唔明但都要講


新序教會的新片引發爭議,因為當中挑戰到一些教會傳統教導,但要說到Holly傳道鼓吹婚前性行為、貶低婚姻的價值、修改婚姻的定義,則明顯是過慮,甚或是誤讀。

第一次聽到類似的觀念,是台灣的蔡昇達,當時也引起過一輪風波,現時還可以找到當日的戰況,甚至在信仰百川也有轉載過一編回應,內容恐怕亦超過很多信徒的想像。

婚前性行為可以嗎?回應蔡昇達

//今天,傳統派跟改革派的拉比們大致同意以下立場:婚(禮)前性行為並不值得鼓勵,因它並非理想、聖潔的婚姻形式──希伯來語「婚姻」稱為 kiddushin,與「聖潔」、「分別為聖」同屬 KDS 字根。也有拉比援引猶太法典第570條(即申廿三18)將婚(禮)前性行為視為潛在的多重性伴侶行為,而認為應加以禁止(不只是「不值得鼓勵」而已)。但不論主張「不鼓勵」或是「應禁止」,拉比們都同意「一男一女,彼此合意,進行婚(禮)前性交,而沒有其他性伴侶」的行為本身不是罪,也無法可罰。//

文中引了約瑟與瑪利亞的例子,證明當時的社會,似乎接納到未正式過門而發生了性行為甚至懷孕,約瑟及瑪利亞也沒有被人以姦淫罪論處。

這種先性交後結婚的做法,沒有大家想像中驚世駭俗,年紀稍大的朋友,相信不多不少在粵語長片看過這一幕:

女角:「你唔行埋黎呀,我叫架。」
麥基:「你叫都無用架喇,無人會聽到。」
之後鏡頭一轉,影住幾枝玫瑰跌在地上。
到第二朝,影住兩位,張被剛好冚到上頸。
女角:「我而家係你嘅人,你幾時娶我過門。」

反映出當時的性觀念,女性一旦失身比對方,會要求對方娶自己,男方亦應負起責任。

嫌粵語長片太遙遠,近少少1982年的烈火青春,湯鎮業細佬「滾咗人個妹」,給對方父母揪住,要求酒席禮餅全包娶其過門。

中國傳統中這種慣例,頗暗合蔡昇達及Holly傳道的講法:姦淫不始於做的一刻,而是反口的一刻,假如和人發生了關係,有責任(主要是男方)和人完婚。香港要晚到九十年代,風氣逐漸開放,性與婚姻才分道揚鑣,誠如流行曲的歌詞一樣:「隨著那一宵去火花已消逝,不可能付出一生那麼多」。

教會入面經常有一種錯覺,以為今日所堅持的信念及原則,是置之朝晚皆準,放諸四海不變,由創世以來,一直流傳到舊約,又流傳到新約,中間經過耶穌的背書「不是來廢除律法,乃是成全律法」,又傳到馬丁路德一洗羅馬教庭流弊,再傳到現代。可是,只要認真去查究歷史,教會今日堅持的「傳統價值」很多只有不到一百年,反而不是基督教傳統。

同道黃國棟稍前寫了文章《婚姻是甚麼?》,講到公權力介入定義婚姻,男男女女要到政府註冊,不過一百幾十年的事。歷史中婚姻一直依賴各式各樣的民間結合,一紙婚書的影響力,要去到近幾十年才逐步提高,反而凌駕其他,成為「合法」婚姻的主要條件,而不知何解,教會近乎無條件接納了這種做法,婚姻的惟一解法便是註冊。

舉一個例子,當年敝堂的主任牧師,為堂會中一對新人證婚,該對新人因為想在稍後在外地註冊,只在本地舉行儀式,在婚禮上沒有簽婚書,其餘一切照辦。事後,借出場地堂會的牧者打電話來怒罵敝堂的牧師,因為一對新人沒有簽紙,還沒有成為合法夫婦,但恐怕他們在「婚禮」後性交,便犯了姦淫,絆倒人陷人在罪裡。當年聽起來摸不著頭腦,既然他們已經在神和眾親友面對立誓彼此成為夫婦,永不分離,為何不算數呢。教會的婚姻觀究竟是「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還是「政府要求簽紙的,人不能分開」呢。

另一個切身例子,我已過身的外公外婆至死一直沒有註冊,不少上一代人認為與政府越少接觸越好,正所謂「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獄」。何止沒有註冊,連所生下的幾個孩子(即是我媽媽舅舅姨姨等人),通通沒有領出世紙,只有宣誓紙(年青的讀者可能不知道甚麼是宣誓紙)。以現時部份保守信徒的講法,我外公外婆一直犯姦淫,如果要信主受洗的話,要認罪悔改,並且分居,直到註冊結婚為止,我媽媽是婚前性行為的產物,而我是淫亂所生的後代,一世受詛咒無幸福。

究竟教會幾時介入婚姻,要幫人舉行婚禮呢。

如果讀者有認真讀聖經,會發現無論新約舊約,甚至偽經次經,並無規定過信徒結婚時,要在神職人員下見證方才有效。教會要晚至1563年,面對改教壓力,才正式規定所有人結婚必須得到教士祝福才有效。原因呢,不外是錢和權力。詳細可以看《教堂經濟學》這一篇:對中世紀教會而言,婚姻,是門好生意

寫了一大堆,我想用一個比喻去解釋Holly傳道對於婚姻與婚姻制度、儀式之間的分別,就好似讀書求學一樣。一個認真求學的人,通常能夠取得一定成績。高分低能的現象不是沒有,但低分低能恐怕是大多數。同樣亦有能力高的人,無法適應學校環境,而成績低落,但屬於異數。

那麼應用在婚姻之上,一紙婚書的確未能代表甚麼,但若對方願意和你舉辦一場正式的婚禮,暫時在香港的處境還是相對較可信。好多人擔心,如果發生婚前性行為後,對方反悔,在教會的傳統內,通常認女性會較蝕底。但若以為一紙婚書能為大家帶來甚麼保障,在現代社會之中未免過於天真,結完婚才露出真面目的大有人在。那麼,相對而言,在婚前發生關係後分開,還是婚後遭人拋棄的傷害大,恐怕說不得準。

而不結婚一起同居,甚至是先懷孕後結婚,是不是一定沒有真愛,不能恆久呢,現代社會一樣容易找到大量反例,沒有經歷婚姻制度考驗的「婚姻」,一樣可以幸福美滿,兒孫滿堂。

最後我想取巧地結論,婚姻與婚姻制度/禮儀,大部份時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高度重疊的地方,也有互不干涉的位置,貿然將兩者等同(婚姻等於簽政府承認的婚書),或貿然拆開(婚姻是兩情相悅神所配合,無婚儀可約束),只會衍生出很多奇怪教導。我認為這類教導,留有一定解釋空間,是較合適的。

1 則留言:

  1. 小弟則乾脆認為對所謂「婚前性行為」的禁令,純屬主流教會中諸多「僭建教條」中的一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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