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教會舉辦關於同性戀的講座,由明光社派人主講,本來不想參加,恰巧近來想執筆寫同一題目,不想缺席聆訊明光社,在最後一刻還是決定出席。
(此文寫在去年三月,時間有點落差,請見諒)
談明光社的講座前,先講幾個不相干的故事。
在倚天屠龍記中,有一個人物叫做蝶谷醫仙--胡青牛,外號見死不救,脾氣古怪非常,一身高明的醫術只用在明教中人身上。雖然背後有一個非常悽美動人的故事,不過就此打住。
想問一個問題,作為一個醫生,是否擁有自由,可以跟據個人意願及理念,選擇病人?
再推演多一點,假如某人,信仰了某種很偏門的宗教,社會應否以宗教自由的緣故,保障他的權益?例如他小時候體弱多病、成績又差,有一天他經過一間寺廟,突然 受到感動,向二郎神坐下的哮天神犬立願,假如能保佑他日後身體強壯,聰明伶俐,終其一身也不會觸摸異性。所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日後果然如其所願,身壯 力健,成績斐然,而他的志願就是做醫生。
若然他投考醫學院,醫學院是否有權,拒絕他的申請?因為他一旦成為醫生,提供服務時會出現差別待遇,某個性別會得不到他的治療,有機會構成性別歧視。若果醫 學院為避免日後出現性別歧視而否決他的申請,又會否構成逆向歧視,當中是否有侵犯到他的信仰自由?因為難以否定個別人仕的宗教經驗。
或許這兩個例子也有一點極端,我再提一個真實例子。
耶和華見證人基於自己對聖經的特殊理解,引用經文創世記9:3、利未記17:10、使徒行傳15:29,認為捐血輸血是褻瀆上帝,違反信仰。假如一個醫生相 信耶證的教義,在遇到病人失血過多的情況之下,他有機會拒絕替其輸血,任其死亡,以免觸犯自己信仰禁忌。若是如此,醫院方面決定解雇他或將他調職,是否侵 害宗教自由?
用幾個例子想提出一點,現時教會對同運的主流意見,往往直接跳去信仰衝突之上,認定對方逼迫信徒,架起全副軍裝,寸步不讓,寸土必爭,完全不考慮對方的意 見。但公眾判斷一件事,卻未必會考慮當中的信仰元素,而是討論該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合乎道德,或為大眾所接納,當中即使有意見,不一定是衝著基督教信仰而 來,教會經常過早對號入座。
事實上,今日香港教會面對的同運問題,比少部份教會領袖所講的複雜得太多,亟需仔細討論然後慢慢凝聚共識,再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而非靠少數意見領袖拋下幾 句斷言,然後「吹雞」鼓動群眾集會展示實力。私下接觸過不少信徒,對教會應付同運時的主流做法是有意見,但礙於群眾壓力,不敢輕易發聲。教會看似統一的聲 音,是由於反對者噤若寒蟬,這豈就是教會所追求的合一。
但觀乎近期教會,或主要是明光社陣營的舉動,最令我注意的是,為了打這場同運之戰,他們甚至不惜吸納部份明顯不是源自聖經,甚至不合教義的思想,引入教會作 為輿論武器。例如,近年明光社的論調已有所轉變,不再單單強調維護本身的宗教自由,改而主打逆向歧視,擔心一旦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會輕易因言犯禁,因此 侵犯個人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等等,可以與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相提並論,所以問題是人人有份,不獨是教會的問題,試圖引起大眾關注。
但這種對自由的理解,並不太符合聖經的原則,聖經中所提到的自由觀,向來都是有限制,有底線,有代價,並不是一種絕對的價值。實際上明光社的講法是取自 Libertarianism (自由放任主義),提倡一種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每人對自己的行動及財產有絕對的主權,包括歧視別人,政府不應該為任何的反歧視立法,由社會自行決 定。可以因個人的喜好開一間餐廳,指明不接待黑人,黑人也因此有自由選擇不光雇,卻不能違反別人意願,強逼餐廳接待黑人,因為這樣反而會侵害原本餐廳東主 的自由,正如人可以跟據自己的喜好和品味選擇到那處用膳,不可以強逼人光雇某一間餐廳一樣。因為跟據Libertarianism的理論,如果一間餐廳選 擇歧視黑人,生意自然會比沒歧視的差,在自由巿場競爭的壓力之下,自然會慢慢糾正這種歧視行為。政府的責任只是維持巿場正常運作,促進競爭便可,不應越刨 代廚,立例干預個人自由。在自由放任主義者眼中,禁毒、禁煙、阻止賣淫、取締童工等等,是不合理,甚至乎是不合道德。
就正如今次講座之中,明光社一位法律專家,娓娓道來假如一旦為反性傾向歧視主法後,所有人如何動輒被告上法庭,許多時就連慣用的滑坡也省掉,直接跳到去結 論,只差一點沒有明言日後做基督徒要坐監。雖然他所講的例子邏輯不通,兼且引導性極強,本來不值一講。可是他明顯忽略了一點,假如採取 Libertarianism的進路,就不可能單單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理應一同反對所有反歧視條例,否則整件事說不通。
尤其他提到一個殘疾歧視的案例,試圖引證只要隨口一句「坐輪椅大晒呀」,便可以以言入罪,影響到言論自由。(雖然我翻查案例發現,該案被告的態度非常惡劣, 並非一句戲言令其入罪,而是多番出言侮辱原訴人,相信正常人會認為法庭的判決是合理。)假如未出現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大大侵害巿民的言論自由所以反 對,然而現存的各項歧視條例,每天侵犯到巿民的自由,大家民無法暢所欲言。為甚麼明光社陣營不一併反對呢,要單單針對性傾向歧視條例?
例如以如今的歧視法下,以下言論有機會觸犯法例。
「大肚婆大晒呀。」(性別歧視/家庭崗位歧視)
「X,D竹星妹真係麻煩。」(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語出《低俗喜劇》)
「女人就應該留係屋企煮飯湊仔啦,出乜黎打工丫。」(家庭崗位歧視/性別歧視)
「女人無X用就真係無X用」(性別歧視,但根據明光社的演繹,這句說話大有可能是屬於正確陳述,不應受到反歧視法禁制,影響言論自由。)
明光社陣營不斷嘗試將反同運改造成社會議題,將焦點轉去諸如家庭價值、言論自由等方向,試圖洗去宗教霸權的印象,引起公眾關注,但兜兜轉轉,實質仍舊是宗教 問題。為了應付同運,已經去到亂槍打鳥的地步,任何看來有用的都拿上枱應酬一下,是否實質相信當中的理念,則無關重要,難怪基督徒經常被批評為虛偽,因為 表現出來正正如此。
將 Libertarianism引入教會當中,相信製造的問題不會比今日教會要應付的同運為少,因為同運本身便是這類立場的支持者,認為個人擁有絕對自由, 不應該受到宗教的干預以及批評。教會如果不自覺地接納了這種思想,便會喪失自己的道德立場,不應該批評同運,因為教會正正運用同一種對自由的理解:基督徒 享有絕對的信仰自由,有權不喜歡同性戀者,批評同運,不做他們的生意,拒絕聘請他們。本質上是七傷拳,未傷人,先傷己,將基督教的價值設於同運同一條起跑 線上,最後只能透過巿場競爭,看看誰的支持者夠多,113祈禱會已經隱隱透露出這種想法帶來的影響。
另外,新世紀的新興宗教多如牛毛,如果不合符其教義便可以干預立法咨詢,明光社陣營宗教自由抬舉到史無前例的高度,只會大開方便之門。所謂宗教自由,難道只 有基督教受惠,同樣可以捍衛東方閃電的宗教自由。大可找十幾個志同道合的人,成立新興教派,鼓吹性交轉運,認為強姦罪是侵犯宗教自由,不應受人批評,或被 政府起訴。
而更令人心寒的是,幾乎是同一批人,在之前反國教的事情上,又大言炎炎地走出來,說自由、民主、普選、反專制等,一般巿民認同的理念不是「大晒」,所謂普世 價值,不一定符合聖經原則,勸信徒回歸聖經「順服在上掌權者」。事隔不久,又號召數萬之眾在政府總部前集會,宣稱要維護自己的宗教自由,政府無權立例干 涉。為了自身的權益幾乎去到不管原則,不顧廉恥的程度。現今的平機會主席林煥光,正正是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最大推手,未知明光社一夥是否不視平機會這種獨 立法定機構為在上掌權者之一,還是有別的理由。
講座下半部由蔡志森負責,反而出人意表地有條理,的確彌清了不少概念,例如同性戀信主的問題,何謂同性性行為,教會及會眾如何處理同性戀信徒,同運整體發展 與素求,雖然能不能完全做到或許成疑,但至少清楚明白,沒有過份的推論渲染,也沒有出現明光社慣常的滑坡推論,大致上都是基於事實。不過蔡提出的第三條 路,又似乎有意無意間將真正動機隱起來。所謂第三條路,是希望在沒有立法的前設之下討論是否值得立例,即能否修改現有法例而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而不是有 立法前提下討論法例條文如何定立。但如果走第三條路的話,客觀現實就是不立法!
(此文寫在去年三月,時間有點落差,請見諒)
談明光社的講座前,先講幾個不相干的故事。
在倚天屠龍記中,有一個人物叫做蝶谷醫仙--胡青牛,外號見死不救,脾氣古怪非常,一身高明的醫術只用在明教中人身上。雖然背後有一個非常悽美動人的故事,不過就此打住。
想問一個問題,作為一個醫生,是否擁有自由,可以跟據個人意願及理念,選擇病人?
再推演多一點,假如某人,信仰了某種很偏門的宗教,社會應否以宗教自由的緣故,保障他的權益?例如他小時候體弱多病、成績又差,有一天他經過一間寺廟,突然 受到感動,向二郎神坐下的哮天神犬立願,假如能保佑他日後身體強壯,聰明伶俐,終其一身也不會觸摸異性。所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日後果然如其所願,身壯 力健,成績斐然,而他的志願就是做醫生。
若然他投考醫學院,醫學院是否有權,拒絕他的申請?因為他一旦成為醫生,提供服務時會出現差別待遇,某個性別會得不到他的治療,有機會構成性別歧視。若果醫 學院為避免日後出現性別歧視而否決他的申請,又會否構成逆向歧視,當中是否有侵犯到他的信仰自由?因為難以否定個別人仕的宗教經驗。
或許這兩個例子也有一點極端,我再提一個真實例子。
耶和華見證人基於自己對聖經的特殊理解,引用經文創世記9:3、利未記17:10、使徒行傳15:29,認為捐血輸血是褻瀆上帝,違反信仰。假如一個醫生相 信耶證的教義,在遇到病人失血過多的情況之下,他有機會拒絕替其輸血,任其死亡,以免觸犯自己信仰禁忌。若是如此,醫院方面決定解雇他或將他調職,是否侵 害宗教自由?
用幾個例子想提出一點,現時教會對同運的主流意見,往往直接跳去信仰衝突之上,認定對方逼迫信徒,架起全副軍裝,寸步不讓,寸土必爭,完全不考慮對方的意 見。但公眾判斷一件事,卻未必會考慮當中的信仰元素,而是討論該行為是否合理,是否合乎道德,或為大眾所接納,當中即使有意見,不一定是衝著基督教信仰而 來,教會經常過早對號入座。
事實上,今日香港教會面對的同運問題,比少部份教會領袖所講的複雜得太多,亟需仔細討論然後慢慢凝聚共識,再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而非靠少數意見領袖拋下幾 句斷言,然後「吹雞」鼓動群眾集會展示實力。私下接觸過不少信徒,對教會應付同運時的主流做法是有意見,但礙於群眾壓力,不敢輕易發聲。教會看似統一的聲 音,是由於反對者噤若寒蟬,這豈就是教會所追求的合一。
但觀乎近期教會,或主要是明光社陣營的舉動,最令我注意的是,為了打這場同運之戰,他們甚至不惜吸納部份明顯不是源自聖經,甚至不合教義的思想,引入教會作 為輿論武器。例如,近年明光社的論調已有所轉變,不再單單強調維護本身的宗教自由,改而主打逆向歧視,擔心一旦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會輕易因言犯禁,因此 侵犯個人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等等,可以與基本法廿三條立法相提並論,所以問題是人人有份,不獨是教會的問題,試圖引起大眾關注。
但這種對自由的理解,並不太符合聖經的原則,聖經中所提到的自由觀,向來都是有限制,有底線,有代價,並不是一種絕對的價值。實際上明光社的講法是取自 Libertarianism (自由放任主義),提倡一種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自由,每人對自己的行動及財產有絕對的主權,包括歧視別人,政府不應該為任何的反歧視立法,由社會自行決 定。可以因個人的喜好開一間餐廳,指明不接待黑人,黑人也因此有自由選擇不光雇,卻不能違反別人意願,強逼餐廳接待黑人,因為這樣反而會侵害原本餐廳東主 的自由,正如人可以跟據自己的喜好和品味選擇到那處用膳,不可以強逼人光雇某一間餐廳一樣。因為跟據Libertarianism的理論,如果一間餐廳選 擇歧視黑人,生意自然會比沒歧視的差,在自由巿場競爭的壓力之下,自然會慢慢糾正這種歧視行為。政府的責任只是維持巿場正常運作,促進競爭便可,不應越刨 代廚,立例干預個人自由。在自由放任主義者眼中,禁毒、禁煙、阻止賣淫、取締童工等等,是不合理,甚至乎是不合道德。
就正如今次講座之中,明光社一位法律專家,娓娓道來假如一旦為反性傾向歧視主法後,所有人如何動輒被告上法庭,許多時就連慣用的滑坡也省掉,直接跳到去結 論,只差一點沒有明言日後做基督徒要坐監。雖然他所講的例子邏輯不通,兼且引導性極強,本來不值一講。可是他明顯忽略了一點,假如採取 Libertarianism的進路,就不可能單單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理應一同反對所有反歧視條例,否則整件事說不通。
尤其他提到一個殘疾歧視的案例,試圖引證只要隨口一句「坐輪椅大晒呀」,便可以以言入罪,影響到言論自由。(雖然我翻查案例發現,該案被告的態度非常惡劣, 並非一句戲言令其入罪,而是多番出言侮辱原訴人,相信正常人會認為法庭的判決是合理。)假如未出現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大大侵害巿民的言論自由所以反 對,然而現存的各項歧視條例,每天侵犯到巿民的自由,大家民無法暢所欲言。為甚麼明光社陣營不一併反對呢,要單單針對性傾向歧視條例?
例如以如今的歧視法下,以下言論有機會觸犯法例。
「大肚婆大晒呀。」(性別歧視/家庭崗位歧視)
「X,D竹星妹真係麻煩。」(種族歧視/性別歧視,語出《低俗喜劇》)
「女人就應該留係屋企煮飯湊仔啦,出乜黎打工丫。」(家庭崗位歧視/性別歧視)
「女人無X用就真係無X用」(性別歧視,但根據明光社的演繹,這句說話大有可能是屬於正確陳述,不應受到反歧視法禁制,影響言論自由。)
明光社陣營不斷嘗試將反同運改造成社會議題,將焦點轉去諸如家庭價值、言論自由等方向,試圖洗去宗教霸權的印象,引起公眾關注,但兜兜轉轉,實質仍舊是宗教 問題。為了應付同運,已經去到亂槍打鳥的地步,任何看來有用的都拿上枱應酬一下,是否實質相信當中的理念,則無關重要,難怪基督徒經常被批評為虛偽,因為 表現出來正正如此。
將 Libertarianism引入教會當中,相信製造的問題不會比今日教會要應付的同運為少,因為同運本身便是這類立場的支持者,認為個人擁有絕對自由, 不應該受到宗教的干預以及批評。教會如果不自覺地接納了這種思想,便會喪失自己的道德立場,不應該批評同運,因為教會正正運用同一種對自由的理解:基督徒 享有絕對的信仰自由,有權不喜歡同性戀者,批評同運,不做他們的生意,拒絕聘請他們。本質上是七傷拳,未傷人,先傷己,將基督教的價值設於同運同一條起跑 線上,最後只能透過巿場競爭,看看誰的支持者夠多,113祈禱會已經隱隱透露出這種想法帶來的影響。
另外,新世紀的新興宗教多如牛毛,如果不合符其教義便可以干預立法咨詢,明光社陣營宗教自由抬舉到史無前例的高度,只會大開方便之門。所謂宗教自由,難道只 有基督教受惠,同樣可以捍衛東方閃電的宗教自由。大可找十幾個志同道合的人,成立新興教派,鼓吹性交轉運,認為強姦罪是侵犯宗教自由,不應受人批評,或被 政府起訴。
而更令人心寒的是,幾乎是同一批人,在之前反國教的事情上,又大言炎炎地走出來,說自由、民主、普選、反專制等,一般巿民認同的理念不是「大晒」,所謂普世 價值,不一定符合聖經原則,勸信徒回歸聖經「順服在上掌權者」。事隔不久,又號召數萬之眾在政府總部前集會,宣稱要維護自己的宗教自由,政府無權立例干 涉。為了自身的權益幾乎去到不管原則,不顧廉恥的程度。現今的平機會主席林煥光,正正是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最大推手,未知明光社一夥是否不視平機會這種獨 立法定機構為在上掌權者之一,還是有別的理由。
講座下半部由蔡志森負責,反而出人意表地有條理,的確彌清了不少概念,例如同性戀信主的問題,何謂同性性行為,教會及會眾如何處理同性戀信徒,同運整體發展 與素求,雖然能不能完全做到或許成疑,但至少清楚明白,沒有過份的推論渲染,也沒有出現明光社慣常的滑坡推論,大致上都是基於事實。不過蔡提出的第三條 路,又似乎有意無意間將真正動機隱起來。所謂第三條路,是希望在沒有立法的前設之下討論是否值得立例,即能否修改現有法例而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而不是有 立法前提下討論法例條文如何定立。但如果走第三條路的話,客觀現實就是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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