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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 星期三

情人節特備----明仔的愛情故事



有一位年輕的傳道人,暫時叫他做明仔。有一次,明仔受邀去到別人的堂會講道,原本的司琴有事不能來,臨時邀請了牧師年輕的女兒代替。明仔看到人家的年僅十六歲的女兒,一時驚為天人,心如鹿撞。

明仔自此一見鍾情,天天向神禱告,在一個月不到的時間,在祈禱中確認對方便是神所預備的那一位,他在徵詢了一位屬靈長輩後,甚至沒有通知自己的父母,便向對方求婚。

你覺得明仔的下場會如何?


你覺得明仔有沒有遵守教會一貫對戀愛的教導?

你覺得明仔的做法,是否合乎聖經的戀愛觀?

你覺得教會的教牧和屬靈長輩,會不會支持明仔的決定?

你會讚成明仔的做法嗎?你會建議明仔怎樣做?

故事中的明仔,並非無名小輩,乃是當代屬靈偉人王明道!

根據王明道的傳記《五十年來》中的記載,在1925年11月4日,他受邀請到杭州領聚會。

次日晚間聚的時候,彈琴的一位太太因為有事沒有到會,臨時請劉先生的女兒景文小姐代替。我同劉小姐雖然已經有過二十幾天的認識,但我聽說她只有十六七歲,並沒有注意到她,看不過是一個孩子。我一向認為年歲相同女才可以結婚,縱使相差,也不能超過一兩歲。我們二人的年歲既相差八九年,自然不會想到婚姻的問題上去。當我看見她坐在那裡彈琴的時候,忽然發現她不是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她身量高大,裝束也和成年人相同,梳了一個圓頭,穿了寬大的袷袄和裙子,她乃是一個大人 (她那時正在學校教書) 。她雖然在聖公會所辦的馮氏女校共有十年之久,也一直是在聖公會的信一堂聚會,但從來沒有在那個禮拜堂中彈過琴。那是第一次,也是末一次。就是那一次的彈琴,使我開始看見一件以前未曾看見的事----她是大人,不是小孩。

自此,王明道對劉景文小姐暗生情愫,並開始認為對方能成為自己的終身伴侶。「當我發現劉小姐不是孩子乃是大人的那一天,我想到神為我所預備的伴侶或者就是在這裡了。」開始切切的求問神。

父乎,如斯人可為予之終身伴侶,系出於父意者,則祈父自己成就父之美旨於僕身。非然者,則祈父速除去予出於一己之愛情;以父之旨總無誤,而於一己則愚昧錯誤也。畢生大事,父乎,祈爾使我不至陷於失望及陷阱中。」(1925年11月8日日記)

性情、知識、體健、環境,四者均佳,所不深知者,信仰及心志如何耳!惟就近日所見,似亦十分飢渴羡慕聖道;如此一端並無差錯,則斯人足為予侶矣。且也,幼年即能如此慕道,倘受良好之聖道訓練,正可為忠心之神僕。苟如是,則足矣!足矣!父乎,爾旨若何?祈明以示我。雖然慎之,勿奔走太急,而致行於父前也。父乎,為此事祈教我,導我,使我不蹈錯誤。」(1925年11月16日日記)。

由劉景文驚為天人一刻,短短十四日間,王明道便完全摸清了劉小姐的性格,知人之微,乃實驚人!

青年信徒選擇配偶之條件,信仰與德行為第一重要,學識,才能次之,體健又次之,其他不足論也。至若以相貌、財產相號召,視此為去取者,則流於縱欲及貪財之大罪,既背神旨,自有災害,或禍起蕭牆,或以生殉情。貽多少異日之禍及苦痛失望者,無不由於選擇婚姻惟視財色為從違,有以致之也。殷鑒不遠,青年信徒當何以慎之哉!」(1925年11月27日日記)。

那二十幾天中為這事懇切祈禱,反復思想,惟恐走錯了一步,招來畢生的痛苦與失敗。我真希奇,許多青年人竟敢對異性人一見傾心,來往幾次,就貿然談愛情、提婚事,這是多麼危險的事啊!

王明道明顯因為劉景文小姐的外在而傾心,卻認為「以貎取人」,「則流於縱欲之大罪」,果然是愛情令人盲目。二十幾天來,究竟王明道又對劉小姐有多深的認識,見過多少面。

到11月29日,王明道找了一位屬靈長輩咨詢,徵求她的意見。幾天之後劉小姐的父母便知道王明道的想法,從實際效果而言,這位屬靈長輩是做了媒人。由於事關重大,劉小姐的年紀又細,一年後才訂婚與王明道,在1928年才正式結婚。

我同妻在訂婚以前雖然有了一年多的認識,我們卻從來没有像現代的青年男女那樣交過朋友。只有只次她問過我關於真理的問題,此外我們兩個人就從來没有單獨談過話,平常談話總是和她的父母在一處。直到1926年冬訂婚以後,我離了杭州到北方來,我們才彼此通信。

即是說王明道一見鍾情後,除了私下禱告,不要說有深入交往,連普通見面約會也欠奉,訂婚後因工作關係,也僅能通訊。

我相信王明道和劉景文的故事若放到現代,直接違反了很多教會的戀愛守則。

  1. 沒有為自己的未來伴侶條件列出清單,逐項禱告,相反選擇了一見鍾情。
  2. 幾乎只憑外表決定。
  3. 祈禱等候的時間太短,根據中華基督教會沙田堂的《戀愛指引》,祈禱等候時間為三個月,最短亦要一個月,期間不能見面,亦不能通訊。
  4. 沒有組織集體活動,從中觀察對方,eg. BBQ。
  5. 沒有閱讀相關屬靈書籍。
  6. 沒有一同參與事奉觀察對方。
  7. 沒有知會自己的親人。(王明道父親早逝,但提親前仍沒有通知自己的母親及姊姊)
  8. 女方年紀太輕,王明道遇見劉景文小姐時,對方僅十六歲半,成婚時也未及二十歲。根據宣道會寶湖堂的《戀愛十誡》規定,十八歳以下不應談戀愛。

王明道和劉景文的婚姻,依現代教會標準計,肯定會引起傳道人反對,他們的關係會被評為神不喜悅,不會受到祝福,預言他們婚後亦不會得到幸福。至於他倆的婚後生活如何,自不待言。

我不是來抽王明道水,也不是以今判古,而是想指出一點,教會內的戀愛結婚觀,是會隨時代而轉變,比較不變的只有祈禱確認及一軛論。

根據王明道的傳記記載,大約可以觀察到當時年青人的戀愛狀況,自由戀愛開始出現,但所謂愛情,並非現今約會拍拖行街睇戲食飯逛沙灘浪漫一番,他們的愛情是始於訂婚,甚至在結婚之後。當時所謂自由戀愛者,只是比完全由父母安排稍好一點,可以有一定自由選擇配偶,未至於完全盲婚啞嫁。到要決定婚事,還是很傳統地需要媒人說媒,再由父母作主,如果父母反對的話,婚事大有機會告吹。

若嫌王明道的故事太久遠,近一點倪柝聲在戰後所寫的《初信造就》也有一篇《擇配》,當中建議的做法已經與王明道有一定差距,只是二十幾年,已經看出大家的戀愛婚姻觀有所轉變。

去到六十年代,依然有盲婚啞嫁,從粵語長片中,金山阿伯回港相睇的情節是時而有之,由父母長輩安排相睇,幾次見面過後便決定終身。不信的話,不妨問一問你家中的祖輩,看看他們當年的愛情生活如何?當年豈止拍拖等於結婚,乃是見面等於結婚。

上次到思道平台的活動,大家討論到,以往古代盲婚啞嫁,所以教會毋需為信徒戀受訂立種種守則,可以肯定是去到有自由戀愛的時候,教會有回應時代的壓力,才建立指引幫信徒。而在香港直正具有現代意義,浪漫化的自由戀愛,恐怕要去到七十年代輕工業起飛,女性有經濟獨立能力,可以擺脫父母的安排為止。

不過題外話一句,若然當年婚姻是由父母安排的話,不知當年的教會又有沒有編寫一份《盲婚啞嫁十誡》、《為兒女挑選伴侶守則》,要求父母為子女找配偶時,要長時期祈禱等候,閱讀相關屬靈書籍,找屬靈長輩咨詢,組織集體活動觀察對方,找到適合自己兒女的對象後,要斷絕一切通訊來往,靜候三個月依然覺得適合才去提親,等等。

言則,現時教會內極流行的一套戀愛守則,應只屬處境性指引,要為回應時代而轉變。我不敢話教會現有的教導一定為錯,但誰又敢說一定是對,不需要因應時代而修改呢。最少,現有的教導在我九十年代返教會已經存在,近三十年內並無轉變,這三十年間,社會文化風氣改變有多大? 這些教導若再無法更新,教會只會越來越脫節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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