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知第時會唔會有基督徒要求彩虹改名呢? |
即使有很多人,甚至信徒不同意明光社的觀點及做法,不過在可見的將來,深信明光社是不會倒閉。基於多元社會下的言論自由,部份極端思想也許有存在的價值,不一定要全盤抹煞。而且作為一個基督徒,同志運動是避免不了,一定要面對。不如換轉一下角度,想想有甚麼方法令明光社做得更好,發揮更大更正常的影響力。
近來經已為意明光社在面對同運時的策略似乎有所改變,由主力維護宗教信仰、傳統道德,漸漸想將問題提升到社會議題的層次,即是將所謂言論自由、教育自由、商業自由等等,納入在反同運的策略之中,以自由將會因反歧視法而遭到侵蝕的說法,試圖引起大眾關注。不過好可惜,由於保守基督徒向來都是政治冷感的一群,甚少會走在爭取自由、關心社會的前線,只顧念自己能否上天堂而不太理會地上的事,輕視為社會福音而不太理會。再加上近年越來越多出名的教牧,主動替建制派站台宣傳。自反國民教育後的一連串政治事件當中,就有不少教牧出文批評上街遊行示威爭取民主的市民,譏之為「細路仔扭計」,高舉「當順服掌權者」的道理,忽然轉駄高呼自由萬歲實在難以令大眾接受。
明光社無爭取自由民主的往績,董事中更有染紅之人,更甚者,有一年七一遊行因為同志組織帶頭而呼籲信徒杯葛,道德高地上已無立錐之處。社會議題這條路,肯定無法走得出甚麼花樣,只會被人覺得十分虛偽。一邊大聲疾呼自由民主平權等普世價值不及聖經真理重要,轉個頭又走出來要聲言要維護「俗世價值」的言論自由。高皓正及林以諾之前明明出言批評所謂鬧爆文化,這邊廂明光社又認為議員陳志全被人當街辱罵為「死基佬」、「屎忽鬼」是言論自由之一,不應以言入罪。
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只能拖之一時,無可能拖到永久,即使相信蔡志森的第三條路,利用修改現有法例達致保障同性戀者權益,而不必開放同性婚姻,日後亦難保教會不受法例規管。
所以思考策略時,不可以完全忽略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假如有教會、基督教機構、信徒被告上法庭,明光社可以提供甚麼支援?最起碼應該有幾手準備。
第一,現階段應該組織法律界人士,成立專案小組,研究各國案例,一旦有人被告上法庭,可以迅速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第二,應考慮開始成立訴訟基金,因為在現有香港制度之下,相信不少教會及機構,是無可能申請到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上法庭,將會面對極其嚴峻的財政壓力,容易被人興訟與教會糾纏,希望香港部份的富豪教會能夠仗義捐輸。
甚至乎到最後一步,發現法例傾斜,有壓逼教會的趨勢,會否號召全港信徒公民抗命,抵制惡法,在政府總部前集會,由蘇穎智、林以諾、蔡志森等人帶領幾萬信徒,齊聲高呼「死基佬、屎忽鬼」,然後排隊到灣仔警處自首。
明光社雖然想走社會文化路線,試圖證明不用信仰觀點,仍然可以證明自己是對,以圖吸引其他人支持。但我根本地認為這種策略是錯的,因為所有人均相信明光社是「一少撮別有用心人士」,試圖用花言巧語掩飾信仰背境,機關算盡,倒不如開誠布公。基督教二千多年來多少風雨,還有甚麼風浪未見過?
伏爾泰的名言:「我並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如果明光社有心想贏回大眾的尊重,稍為改一改就可以:「我並不同意同志運動的觀點,但是我誓死捍衛你的權利。」
而這豈不是正正是馬太福音5:39所言:「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自雨傘運動之後,在一般人心目中,香港基督教已經變成建制的幫凶,最低限度是一大群為求自保,袖手傍觀的人。若明光社連同教會在應付同運時,再以一種高姿態對抗手段,容易激起大眾鋤強扶弱的心態,令同性戀者獲得更大同情。大眾未必會細心去分析當中的理據情由、是非對錯,只會憑一般印象、直覺認定教會是敵人,「凡敵人支持我們就反對,凡敵人反對我們就支持。」令教會在應付同運時,更加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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